二战期间,德国相当部分城市被夷为平地,大量的住宅毁于战火,战后又有成千上万的难民涌入,住房成为当时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。现在,德国已被世界公认为是住宅问题解决较好的国家之一,特别是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。其主要做法有以下三个方面:
1950年,德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住宅建设法,其主要内容是推动福利性社会住宅的建设。其中大众化的社会住宅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建,向低收入、多子女及领取养老金者等家庭以低于成本租金出租,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及企业自筹资金建造职工住宅。不久,政府又颁布了第二个住宅建设法,鼓励私人投资建设住宅。
凡低收入家庭,凭政府部门的证明可租用福利住宅。国家规定福利住宅租金的上限,月租金一般为每平方米6马克,而成本租金每平方米则超过20马克,低租金与成本租金之间的差额由国家补贴。对于低收入家庭租用的一般住宅,其租金若超过家庭收入的20%,超过部分的租金,租房户可以向政府申请补贴。
住宅合作社是一个民间组织,专门用来负责建房,规定只有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才能加入。住宅合作社建房资金主要来自社员交纳的股金、政府的贴息贷款及社会上的捐助。住宅完工后,社员可按合作社规定的条件和自身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,再由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监理会,根据社员入社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审批,使用权可以继承,但不可转让。社员自愿迁出另觅住房的,可退给原缴纳的股金。